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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科技局纪检组参与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监督的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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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对我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活动(主要指科技项目的评估评审活动)全过程的监督检查,提高科技计划管理效能,促进科技管理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推进我市科技管理工作依法行政和党风廉政建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东莞市科技局纪检组参与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监督工作,不包括承担科技计划项目的各管理主体按照职责权限对科技计划项目相关主体的监督。

第三条 市科技局纪检组参与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监督的主要职责是,在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相关主体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基础上,监督检查科技系统行政主管部门及其相关人员、项目评估评审承担者(包括科技中介机构及其内部人员、评审专家以及项目推荐者和申请者)、项目资金使用者等在科技项目评估评审、资助项目经费使用等活动中贯彻执行有关政策法规和相关制度规程的情况,并在职权范围内依法依纪对相关违规行为及个人进行责任追究,对构成违纪或犯罪的行为及个人,建议有关部门给予纪律处分或向上级纪委部门反映情况。

第四条 市科技局纪检组参与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监督工作可以采取经常性督查和专项性督查的形式,主要方式有:

(一)协助科技计划项目评估评审机构和专家的筛选,监督中介机构与业务科室的衔接以及科技计划项目审定等关键环节;

(二)参加科技项目立项(含项目招标)、评估评审和验收等相关会议;

(三)查阅与项目立项、评估评审和验收等相关的重要资料,听取有关科室关于计划安排情况的汇报;

(四)了解和掌握科技计划项目与经费下达情况,并对局业务科室及下属单位对当年下达的项目经费安排情况进行登记备案;

(五)不定期围绕科技计划项目的安排开展行政执法监察、廉政监察和效能监察,必要时,对相关科技计划项目评估评审活动及项目资助经费使用情况开展专项性督查。按上级要求或因特殊情况需要对科技计划项目开展专项检查的,纪检组需会同相关科室形成开展专项检查的书面报告或方案,报局领导批准后进行;

(六)负责局机关效能投诉中心相关工作,主要受理和处理社会各界对局及下属单位行政管理人员廉政勤政工作方面存在的不正之风的举报和投诉等,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调查核实,需追究当事人责任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相关科室、单位要提高自觉接受监督的意识,积极为监督和检查工作提供便利条件;在计划管理的办公自动化系统中要为纪检组开通监督渠道,以便随时对计划项目的申报、招投标、评估评审以及验收等全过程进行监督。

第六条 监督检查结果作为对干部廉政评价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七条 本办法也适用于对相关科技成果、课题评审以及科学技术奖评价的管理监督。

第八条 本办法由东莞市科技局(知识产权局)纪检组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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